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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全面处置方式的启动的时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诉的卷宗之时。
条例规定根据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法律分析: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2、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4、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1、法律分析: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3、(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4、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5、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20万罚金,对于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罚金,如果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的处罚是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可以按照非法集资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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