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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和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原则。
法律主观:公园属于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已由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园条例的第一章总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保护公园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改)
1、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早在1994年,我省便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了相应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所定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6、.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二项中的“海域使用权”修改为“不动产权属”。1删去第四十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删去第九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经济繁荣,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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