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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
一是第八条关于招标方式选择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法律主观:国有资金占比10%以上且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必须招标。该文件中没有资金占比的规定或说法。那就应该是只要使用了国有资金,无论占比多少,都必须招标。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控股方能否参加投标
1、控股方一般不能参加投标。由于控股方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所以不得参与投标。并且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2、不能。根据查询东方财经网信息显示,由于控股方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影响招标公正性,所以不得参与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3、并且控股方一般不能参加投标。由于控股方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所以不得参与投标。并且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综上所述,国有控股项目必须招投标。这是因为招投标制度旨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招投标,可以确保项目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并为各方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5、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联关系,可以否决其投标吗?
案例中,C公司与D公司未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否决其投标。
法律分析:是的,控股股东出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即便其出资占比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法律主观: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一般不可以同时投标。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法律分析: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法律分析: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法律主观: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一般不可以同时投标。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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