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国家抗旱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安徽省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减轻干旱灾害,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淠史杭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灌区工程供水的受益区域,包括淠河灌区、史河灌区、杭埠河灌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西省抗旱条例
1、“杜苏芮”影响山西了。新华社太原8月3日电,据山西省气象台预测,第5号台风“杜苏芮”对山西省的影响基本结束,目前全省汛情平稳,水利工程运行正常。
2、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3、法律分析: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修订)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新修订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
雨季防洪防汛措施方案大全1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为副组长,各科室、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执法管理科科长兼任,具体负责防风防汛的日常工作。
防汛的通知1 各施工项目部: 根据内蒙古气象局最新发布的天气预报,我市地区大雨、大暴雨即将来临,极易造成自然灾害,防台防汛通知。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4、第四十四条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检查督促。
5、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浙江省的防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防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2020修订)
1、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抗旱用水水源,破坏、侵占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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