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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实施时间 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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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实施时间 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图1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按照《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为保障山东段航道畅通,山东省港航局一直在进行卓有成效的努力。

4、围绕大运河功能定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在妥善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和重点文物保护基础上,加强水工程调度,着力保障大运河沿线防洪安全,统筹外调水,积极推进大运河沿线地区水资源配置工作,重塑大运河“有水的河”现实载体。

5、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所辖河道(包括中、小型河道)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实施时间 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图2

6、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第四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1、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按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列支。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2、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不得硬化不透水的地面。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管道进行爆破、挖掘等作业,不准挖掘或使用明火。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排放废水、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3、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可新建、扩建建筑物,也不能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不可擅自设电线、管线,进行爆破、挖掘等作业,也不要挖土,使用明火。不能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排放废水,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等。

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实施时间 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图3

山东文物保护条例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部分新规定说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重点是对《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从我省文物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创新,增强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其中不少规定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名泉的保护,保持泉城特色,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突出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重点是对《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从我省文物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创新,增强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其中不少规定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5、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山东小文物保护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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