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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1、(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厦门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厦门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3、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厦门工伤待遇审领规定是什么?
1、厦门工伤待遇审领规定是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经确认为工伤的方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厦门十级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1、厦门工伤10级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受伤时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一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2、法律分析:厦门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其他合理费用。
3、法律分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4、厦门十级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等。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5、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厦门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如何规定的
1、法律依据:《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协议医疗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给付办法。第五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法律依据:《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协议医疗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规定》的修订背景和起草情况作相关延伸解读。 修订背景和原则 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2018厦门工伤管理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