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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一) 医疗费 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内容重庆市为保障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权益,制定本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参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按照本办法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 ,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 ,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分级管理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内容重庆市为保障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权益,制定本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参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按照本办法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重庆工伤管理条例
1、法律主观:(一) 医疗费 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内容重庆市为保障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权益,制定本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参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按照本办法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4、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参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按照本办法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 基金统筹与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调剂金和储备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县部门负责本地工作。
2、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6个月,即25508元。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51866元、最高赔偿额为123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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