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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贵阳市人民政府需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两者共同公布实施,以规范城市规划。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1989年7月11日施行的《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条例要求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与本条例一同公布实施,以确保城市规划的规范性。
3、十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十三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相关内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建设必须遵循城市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建从哪年认定
是的,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认定为违建的主要文件是《城乡规划法》。它自2008年开始实施,而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如果缺少证件,符合规划的应当补办相关证件,而不能认定为违建。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拆迁部门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于法无据,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规定做出了明确。依据该法律,此后未经审批或未依法建设的房屋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建房。 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要求房屋建设必须拥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从1987年开始,一些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这一规定源于我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198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城市规划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建设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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