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重庆绿化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重庆市绿化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重庆市林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永川社保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青苗费:3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根据重庆市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规明确了主城区的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进行计算,18000元每亩,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每个人38000元。对于主城区之外的区县,当地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政策,并且报备市人民政府生效后才能执行。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征地方需要按每亩18000元、每户38000元的标准来分别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若是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如果征收的是宅基地,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3、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不含林业用地)的绿化和管理,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4、第三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第三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1元计算。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管理。
园林绿化树木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删除第十四条。将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合并到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用地造成树木损毁的,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首先,将苗木补偿总面积换算为亩数,然后乘以工程所在地区规定的单位租金标准;其次,也有可能根据超额占用土地费用的比例来计算苗木补偿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园林绿化这类地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到树龄以及其是否处于盛果期等多种因素,以此保证公平合理地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1、删除第十四条。将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合并到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用地造成树木损毁的,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2、删去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集中绿化建设费。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决定。第十七条 公民义务植树依照《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执行。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重庆绿化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