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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在江苏省农村地区,其新建住宅政策规定:宅基地选址务必要与区域内的城市总规划、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契合,对于积极投身至城市发展广大农民朋友们的原有住房以及宅基地所有权等方面,须加强管理力度并竭力维护相关权益。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1997修改)
1、第五条 村镇建设应结合当地特点,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建设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村镇建设,并加强村镇建设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全省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3、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
4、至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老板方辩护人提出的1993年制定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3条,村镇建筑工匠需要从业资格,该从业资格审批已被国发〔2004〕16号文件废除,即从2004年起,再无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一说。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浙江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旨在强化管理,提升农村地区的生活质量和环境条件,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条例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省内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遵循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条例明确,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和除建制镇(非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镇。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村镇建筑工匠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按照规定承担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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