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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本规定所指检察长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周星期二为检察长接待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工作日检察长非因会议、外出等情况,应接访人要求均可接待来访群众。地点在我院检察长接待室。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收到信访事项几日内处理视情况而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而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经过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需要向信访人告知延期的理由。
3、信访的受理期限为15天。一般的民事纠纷,它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信访条例第几条异地案件移交
1、第十七条各级党政信访部门代表同级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2、第六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一般应使用真实姓名,应当先向当地有关机关、单位反映;多人反映共同要求的上访,要推选代表反映。第七条 信访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活动的权利。
3、第六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由承办单位同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办理;遇有争议时,报上级信访部门协调;对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机关的信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4、第三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信访条例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信访条例规定对哪几种情形可以取消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单位无权管辖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访不受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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