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呀!今天小编发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趣问题,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阅读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3、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中外合资企业法已经被废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公司高管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1、法律主观:竞业禁止在法律上的规定按照以下,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内。
2、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股东、高管或是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盗取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1款5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即属于狭义的竞业禁止。本文所称的竞业禁止是狭义的竞业禁止。根据竞业禁止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同业竞业禁止和兼业竞业禁止。
5、公司高管兼职有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会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受《会计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
1、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中外合资企业法已经被废除。
2、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3、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4、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