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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乡建设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接下来,给各位带来的是浙江城乡建设条例的相关解答,其中也会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详细解释,假如帮助到您,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1日生效,旨在促进农村住房建设和改善,规范住房用地、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该法案共有五章,共计58条,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浙江城乡建设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图1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2、法律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浙江城乡建设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图2

3、(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近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5、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本省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和安全评估标准等各类数字经济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城乡建设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图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浙江省农村自建房超面积的处罚法规

对于农村建房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将不收取任何处罚费用。对于农村建房面积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费用收取。

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自建房允许超过审批面积的80%以下。但是不能超过最大规定面积,比如:占荒山建房的,总面积不能超过210平方米。扩建和翻建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自建三层的,总面积不能超过360平方米。

超占面积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一旦村民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其多占的部分属于违建。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建房超出面积的处罚标准如下:对于农村建房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将不收取任何处罚费用。对于农村建房面积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费用。

对于农村自建房超面积罚款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是非常了解,那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说一说这个问题。不能获得超审批面积部分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修正)

1、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显然对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全面推进、因地制宜,贯彻新发展理念。

4、预留发展和改扩建空间,体现了绿色建筑规划的可持续发展观点,但不可一味追求“预留”,而损害了拟建建筑的空间舒适。7~8建筑朝向是指一幢建筑的空间方位,一般以主要房间向外最集中的方向为标志,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应从全局出发。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民用建筑的节能审查和验收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浙江城乡建设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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