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辽宁水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辽宁省水十条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省、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规划的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用水需要,根据《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实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正)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2、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3、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大淡水湖泊总磷、总氮污染面广,富营养化严重。 四大海区以渤海和东海污染较重,南海较轻。
4、进入“九五”以来,我国大规模水污染防治在“三河三湖”淮河、太湖、巢湖、滇池、海河、辽河等重点流域全面展开。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部分河段水质有所改善。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1、第五条 省、市政府应当将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2、私自抽取地下水可能受到的处罚行政处罚:在某些地区,私自抽取地下水可能会被视为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导致行政处罚。
3、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及《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5、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用水要求,强化用经济手段调控地下水节约和保护,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6、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工矿企业自备水源工程提取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或城建部门)负责征收。年初将上年收费民政部情况报同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三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6、(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水文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用水计量办法,按国家水文测验规范执行。有条件的可安装水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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