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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解读 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

嗨,朋友们好!今天给各位分享的是关于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的详细解答内容,本文将提供全面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到你!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解读 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图1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倒闭后,接管客户合同的保险公司会以原合同继续进行,不会进行修改。只要是正常在售的金融产品经营不中断,可以正常开展业务。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解读 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图2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您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3个,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这三个指标是有机联系的。保险公司需要三个指标同时符合监管要求,才能成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险法》第138条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等等。

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解读 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图3

该规定最新版本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2021年1月15日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有什么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向注册地以外派出从业人员为自然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保险经纪机构在信息披露、从业禁止、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防范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保险中介监管规定: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监会中介监管条例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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