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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独生子女政策条例条款有哪些?急需要谢谢
1、【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每月标准为5~10元。
2、(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
3、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获得具体标准规定的奖励,但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该政策。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假期,多省修改计生条例。
比如说在吉林省,这是我国最早完成计生条例修订的一个大省份。
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修改人口计生条例,具体做出了这几个方面的修改。第一个方面的修改,大多数省份都增设了育儿假,一般在5天到15天之间。比如山西省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规定,只要孩子不满3岁,夫妻双方都可以有15天的育儿假。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建设富裕文明幸福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浙江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2...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必须持有《生育证》方可生育;无《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奖励补助,以及社会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1、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023年济南市的婚假天数为三天。具体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共计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工资 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山东规定的产假是158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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