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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规范最新完整版 上海消防条例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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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

扣押的强制措施。第六条 对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可并处直接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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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二条:消火栓周围10公尺(10米)内严禁堆物,15公尺内不准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火栓工具、接头,以及擅自开启消火栓。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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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

1、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2、看你是在什么地方了,很多地方目前都没有这个要求,现在我所知的只有山东和上海有这个要求,2011年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都有规定宿舍要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其它地方还没见有这样的规定出台。

3、法律主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应少于1人。

4、不必须。通过查看《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管理、运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上海市消防机构备案登记。没有对户口规定,因此上海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必须把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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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6、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处罚条例细则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条例详述如下: 若单位之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其完好有效性,将受到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若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同样面临责令改正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警告;(二)罚款;(三)拘留;(四)停产、停工、停业改进;(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0...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公证条例》的决定和修改《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二十一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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