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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主体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我们国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有很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用的主体一般都是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授权的公共事务只能组织和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是关心我们每一个人的,因为政府方面的事情往往都是在搞我们的城市建设,所以说肯定是关心我们人民的切身利益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等。公共机构:如公共事业企业、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交通机构等。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等。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地方立法机构等。
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2、(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国务院公报。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3、法律分析: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4、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6、涉及一些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是不能公开的。(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及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
1、关于信息公开和隐私权法律有如下规定:《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概述 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以下是具体解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五章涉及到附则中的部分内容。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那些由法律和法规授权,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进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时,应当遵循条例的规定。这意味着这些组织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遵循条例的指导原则和程序。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公开条例是法律吗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